就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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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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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服務

  • 分類:就醫指南
  • 發布時間:2020-09-29 18: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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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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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患者實名制掛號與注冊建檔須知

為保護病人權益,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請各位患友及家屬自覺遵守病人實名注冊建檔、掛號、就診規定。

一、辦理建檔時,請選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病人基本信息:

(1)出示病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第2代身份證為佳)

(2)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戶口本/駕駛證/老年證等)

(3)醫???

二、每次就醫時請隨身攜帶身份證或就醫憑證,妥善保管。

三、嚴禁使用他人就醫憑證掛號、就診,一經發現就醫憑證基本信息與患者真實身份不符,醫院有權終止接診,由此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屬自行承擔。

 

    病案復印制度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規范》、《病案科(室)建設管理規范》的要求,對患者獲得有關病歷資料的范圍、復印資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規定:
  1.下列人員和機構如需要可以申請復印或者復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病歷資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職稱評定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3.患方申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應提交主管醫師開具的《病歷復印申請表》,到病案室預約復印病歷,根據預約日期時間為7-15天。
  4.醫院受理復印的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 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未經醫務科批準,病歷原件不得拿出醫院,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5.復印收費:目前我院收費標準為9.0元/份,單頁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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